史上最嚴配儲規定:未完成,停運風、光對應2倍規模
發布時間:2023-03-14 作者:本站編輯瀏覽次數:
月8日,山東省能監辦發布了《山東能源監管辦關于征求《山東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山東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規范性文件意見的通知》。根據以上文件,5MW/2小時以上的獨立儲能電站可以提供電力輔助服務并參與費用分攤。以獨立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由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容量5兆瓦/2小時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不含抽蓄),包括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儲能等。2.可提供的輔助服務類型包括且不限于:一次調頻、自動發電控制(AGC)、調峰、無功調節、自動電壓控制(AVC)、黑啟動、轉動慣量、快速調壓等。有償輔助服務補償所需費用由并網主體按上網電量的比例分攤。其中,風電場、光伏電站或儲能電站提供的轉動慣量、一次調頻、快速調壓服務由風電場、光伏電站和儲能電站按上網電量的比例分攤。《山東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對新能源配儲提出了要求:新能源電站應嚴格按照項目接入批復方案的要求配建或租賃儲能裝置。場站實際配建或租賃儲能容量不足的,按照未完成儲能容量對應新能源容量規模的2倍停運其并網發電容量,直至滿足接入批復方案要求為止。因電網安全或調峰等原因需要而限制新能源電站出力時,電力調度機構可通知該新能源電站將全部機組停運。第一條為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持續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及電力市場有序運營,促進源網荷儲協調發展,進一步規范電力輔助服務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輔助服務是指為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促進新能源消納,由火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等發電側并網主體,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力調度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含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務。包括且不限于:一次調頻、自動發電控制(AGC)、調峰、無功調節、自動電壓控制(AVC)、黑啟動、轉動慣量、快速調壓等。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范圍內的并網主體(包括火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新型儲能等)。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電動汽車充電樁、蓄冷蓄熱空調、高載能工業負荷、自備電廠及所屬企業負荷、居民農業側可調節負荷等可調節資源聚合為一個整體)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可參照執行。第四條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確定各類電力輔助服務品種、補償類型并制定具體細則,對輔助服務的調用、補償及分攤等情況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在山東能源監管辦的授權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具體實施輔助服務的調用、補償及分攤情況統計等工作。第五條新建發電側并網主體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備結算條件之后開展輔助服務結算,火電、核電、抽水蓄能機組移交生產后參與輔助服務結算;風電場、光伏電站自調試期(3個月)滿后次月1日起參與輔助服務結算;儲能電站自調試期(1個月)滿后次月1日起參與輔助服務結算;虛擬電廠按照《可調節負荷并網運行與控制技術規范》(DL/T 2473.1-2022)、《可調節負荷并網運行與控制技術規范》(DL/T 2473.13-2022)要求完成接入電網且具備結算條件后開展輔助服務結算。第六條山東電網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期間,相關條款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執行,有關輔助服務品種不在本細則進行重復補償。如該品種在輔助服務市場中因故暫停交易,則仍按本細則執行,直到市場交易重啟。第七條山東能源監管辦依法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山東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電力交易機構)和并網主體執行本細則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管。依據本細則和山東能源監管辦授權,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對提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開展管理,并將補償和分攤結果報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電網企業和并網主體披露補償和分攤結果;電網企業負責對并網主體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結果開展結算。第九條基本輔助服務是指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并網主體應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一次調頻、基本調峰、基本無功調節。(一)一次調頻是指當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電源通過控制系統的自動反應,調整有功出力減少頻率偏差的控制功能。(二)基本調峰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范圍內,為跟蹤系統負荷的峰谷變化及新能源出力變化,根據調度指令進行的發用電功率調整所提供的服務。火電機組的基本調峰標準應達到額定容量的50%(后續根據相關政策進行調整),供熱火電機組在供熱期間不應損失基本調峰能力;風電、光伏按能力提供基本調峰。(三)基本無功調節是指發電機組在發電工況時,在遲相功率因數0.8至1范圍內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或在進相功率因數0.97至1范圍內向電力系統吸收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第十條有償輔助服務是指發電側并網主體在基本輔助服務之外所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AGC、有償調峰、有償無功調節、AVC、黑啟動,以及風電場、光伏電站或儲能電站提供的轉動慣量、快速調壓、一次調頻等。(一)自動發電控制(AGC)是指通過自動控制程序,實現對控制區內各發電機組(發電單元)有功出力的自動重新調節分配,來維持系統頻率、聯絡線交換功率在計劃目標范圍內的控制過程。(二)有償調峰是指通過調減運行機組出力直至停機,使機組出力或聯絡線電力小于有償調峰基準時提供的調峰服務。機組提供有償調峰服務,須能夠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指令,滿足一定調節速率要求,隨時平滑穩定地調整機組出力。(三)有償無功調節是指發電機組在遲相功率因數小于0.8的情況下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或在進相功率因數小于0.97的情況下向電力系統吸收無功功率,以及發電機組在調相工況運行時向電力系統發出或吸收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四)自動電壓控制(AVC)是指在自動裝置的控制下,并網主體的無功出力、變電站和用戶的無功補償設備以及變壓器的分接頭根據電力調度指令進行自動閉環調整,使全網達到最優無功和電壓控制的過程。本細則規定的AVC服務僅指發電機在規定的無功調整范圍內,自動跟蹤電力調度指令,實時調整無功出力,滿足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務。(五)黑啟動是指電力系統大面積停電后,在無外界電源支持情況下,由具備自啟動能力的發電機組、抽水蓄能機組、新型儲能等所提供的恢復系統供電的服務。(六)轉動慣量是指在系統經受擾動時,并網主體根據自身慣量特性提供響應系統頻率變化率的快速正阻尼,阻止系統頻率突變所提供的服務。(七)快速調壓是指在系統經受擾動時,風電場、光伏電站、儲能電站通過控制逆變器等手段,快速將并網點電壓調整至正常范圍。第十一條并網主體有義務提供輔助服務,且所提供的輔助服務應達到規定標準。并網主體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各類輔助服務的能力,提供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二)負責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具備提供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的輔助服務能力。第十二條電力調度機構調用并網主體提供輔助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一)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標準、電網運行實際情況,組織、安排調度管轄范圍內并網主體提供輔助服務。(二)對輔助服務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和計量,對補償和分攤情況進行統計。(三)定期公布輔助服務調用、補償及分攤情況,并報送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第十三條基本輔助服務為并網主體義務提供,無需補償;有償輔助服務可通過固定補償或市場化方式提供,所提供的輔助服務應達到規定標準。當并網主體因自身原因無法按標準提供輔助服務時需接受考核,具體考核辦法見《山東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3修訂版)》。(一)AGC、有償調峰的補償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結果執行。(二)有償無功、AVC、黑啟動、慣量響應、一次調頻、快速調壓的補償按本細則執行。(三)有償無功按機組計量,AVC輔助服務按機組(場站)計量;轉動慣量響應、一次調頻、快速調壓輔助服務按場站計量。根據電力調度指令,發電機組比遲相功率因數0.8多發出的無功電量或比進相功率因數0.97多吸收的無功電量,按照30元/兆乏時進行補償。(一)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系統運行需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確定黑啟動機組,并與相關并網主體簽訂黑啟動技術協議,約定黑啟動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包括黑啟動的設備配置、響應時間等。(二)提供黑啟動服務的并網主體,在電網需要時,通過自身黑啟動能力,完成相關機組并網發電。并網主體開展年度黑啟動試驗,黑啟動電源按照30萬元/次進行補償;因電網故障提供實際黑啟動服務,按照1000萬元/次進行補償。(三)電力調度機構每年需將黑啟動機組名單報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第十八條風電場、光伏電站、儲能電站轉動慣量響應輔助服務補償當電網最大頻率偏差大于0.06赫茲時為大擾動,對慣量響應指數進行計算。對于大于等于90%的風電場、光伏電站或儲能電站,每次補償費用為:第十九條風電場、光伏電站、儲能電站快速調壓輔助服務補償(一)當風電場或儲能電站并網點電壓在標稱電壓的90%~97%或107%~110%之間時,風電場或儲能電站應提供快速調壓響應,在1s內將并網點電壓調整至97%~107%之間或調壓能力用盡。(二)對于1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并網的光伏電站,當并網點電壓在標稱電壓的90%~97%或107%~110%之間時,光伏電站應提供快速調壓響應,在1s內將并網點電壓調整至97%~107%之間或調壓能力用盡。對于220kV電壓等級并網的光伏電站,當并網點電壓在標稱電壓的90%~100%之間時,光伏電站應提供快速調壓響應,在1s內將并網點電壓調整至100%~110%之間或調壓能力用盡。第二十條風電場、光伏電站、儲能電站一次調頻輔助服務補償(一)具備一次調頻能力的風電場、光伏電站、儲能電站,當電網頻率發生較大擾動(頻率偏差最大超過0.06赫茲)時,評價其有功功率變化量和動作性能指標,對滿足如下要求的風電場、光伏電站、儲能電站進行一次調頻輔助服務補償。對一次調頻有功變化量和動作性能指標滿足要求的風電場、光伏電站和儲能電站進行一次調頻服務補償,補償費用按照一次調頻響應指數λ進行計算。對于λ大于等于93%(后續根據電網運行實際情況調整)的風電場、光伏電站和儲能電站,每次補償費用為:第二十一條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的統計依據是電力調度機構發布的發電計劃、檢修計劃、功率曲線、電壓曲線等調度自動化系統數據;電能量采集計費系統電量數據;當值調度員、電力現貨市場運營人員調度錄音及值班記錄。第二十二條電網企業應在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費用結算等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1、建立和管理輔助服務補償臺賬,保證臺賬記錄真實、準確和完整。2、根據經電力調度機構確認、由電力交易機構披露的輔助服務補償憑據等結果,向并網主體開展輔助服務費用結算。4、定期對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結算等情況進行統計,按月報山東能源監管辦。第二十三條電網企業按月度對并網主體輔助服務進行結算,有償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在接受該項有償輔助服務的同類型并網主體之間分攤,黑啟動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在所有并網主體之間分攤。第二十四條有償輔助服務補償所需費用由并網主體按上網電量的比例分攤。其中,風電場、光伏電站或儲能電站提供的轉動慣量、一次調頻、快速調壓服務由風電場、光伏電站和儲能電站按上網電量的比例分攤。第二十五條并網主體有償輔助服務結算費用等于當月該電廠有償輔助服務補償費用減去當月該電廠有償輔助服務分攤費用。第二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根據本辦法,按照專門記賬、收支平衡原則,建立專門賬戶,對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費用進行管理。并網主體有償輔助服務補償結算采用電費結算方式,與下一個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并網主體在該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支付)的輔助服務結算費用,按照結算關系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該月電費一并結算。第二十七條新建并網發電機組調試期間差額資金納入輔助服務補償資金管理。將當月新建并網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的50%納入當月輔助服務費用補償。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是指由于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電價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上網電價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第二十八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向所有市場主體披露相關信息,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標準格式,開放數據接口。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應保存輔助服務管理數據至少五年。第二十九條每月10日前,電力調度機構將上月參與輔助服務的調用、補償和分攤初步統計情況通過電力調度機構技術支持系統網站披露。第三十條并網主體對公示有異議,應在每月12日前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復核。電力調度機構經核查后,在接到問詢的1日內予以答復。第三十一條每月15日前,電力調度機構將上月輔助服務補償情況明細清單以紙質蓋章文件和郵件形式報送山東能源監管辦。第三十二條每月20日前,電力交易機構將上月并網主體運行管理考核情況明細清單作為公眾信息進行披露。第三十三條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山東省電力輔助服務運行管理,研究確定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標準和價格機制,監管本細則的執行及實施效果,調解電力輔助服務運行管理爭議。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國家能源局報告。1、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每年對上一年執行本細則情況開展自查自糾,并于3月底前形成自查報告報山東能源監管辦。2、山東能源監管辦根據評價排序結果和發現的問題,對相關單位采取約談、通報或責令整改等措施。1、山東能源監管辦結合實際情況和相關問題線索,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重點圍繞電費結算、運行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新型主體并網管理等方面,不定期組織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和并網主體執行本細則情況開展督查和監管。2、山東能源監管辦視情況需要,組織對輔助服務技術支持系統中有關算法、功能與本規則一致性進行核查。第三十四條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和并網電廠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披露和報送相關信息,如實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為保證電力輔助服務工作的公平、規范,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并將信息接入能源監管信息系統。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協調機制。并網主體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之間對輔助服務費用統計、補償、分攤和結算等方面存在爭議,應將爭議問題提交相關部門;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對并網主體提出的爭議或問題,組織開展核查,與并網主體充分溝通協商;如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山東能源監管辦將依法協調和解決。第三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要求在廠網聯席會議上通報電力輔助服務管理情況。第三十七條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和并網主體應按本細則要求,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做好管理工作,如有問題及時向山東能源監管辦報告。第三十八條本細則將根據山東電網實際運行情況及時修訂。山東能源監管辦根據輔助服務運營情況,對補償標準進行修改,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后執行。第四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修訂我省并網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魯監能市場﹝2018﹞29號)作廢。